解析医药SPD服务的三大争议
日期:2018/3/3
2011年,商务部启动“医药物流服务延伸示范工程”,“院内物流延伸”(又称“医药SPD供应链管理”)这个名词开始进入公众的视野。2013年,47个医药物流延伸项目经商务部及有关专家遴选,成为第一批医药物流服务延伸示范项目。华润与天坛医院的物流延伸项目、九州通与北大人民医院的低值耗材统一配送项目、上药与长海医院的院内物流项目等诸多龙头商业企业的医院创新服务试水项目都被列入其中。自此,医药SPD这一创新服务模式开始在全国各地遍地开花,成为近年来医药分销业的创新标杆,也成为又一个剑拔弩张的战场。 然而与此同时,相关争议也持续不断,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医药SPD服务是否等同于药房托管?二是药房管理服务提供方往往是药品供应方,受托后往往会大幅提高自身供应份额,甚至出现独家供应的局面。这一行为是否涉嫌垄断?三是公立医院药房属于公共服务单元,外包是否有法律依据? 争议一: SPD是否等同于药房托管 从概念上来讲,医药物流延伸(又称“医药SPD供应链管理”)是指将医院内医疗物资的供应、库存、加工、配送等工作进行集中物流管理服务一体化运行,替代医院传统的物资管理模式,提升医院医疗物资管理效率,提升医院运营现代化水平,降低医疗物资管理成本的一种供应链管理服务。药房托管则是医疗机构把本应自己履行的药房管理工作以合同的方式委托给他人代为履行,为此签订药房托管协议,受托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药房管理工作。 两模式在服务内容有交叉,但在本质上有较大区别。从服务内容上来讲,医药SPD供应链管理是对医院整体医药物资内部供应链运营管理的改造、优化及提升,药房管理只是其中一个环节。从本质上来讲,前者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经营权与收益仍然归属于医院。而后者则处于模糊地带,介于经营承包与委托管理之间。在通常情况下,药房托管在服务内容上属于委托管理,收益仍然归属于医院,但又与法律概念上的委托管理不同,受托方不收取管理费,反而需要支付托管费并通过药品采购获利,因此本质上又属于医院药品经营管理权的承包。委托管理被法律认可,然而医院药房管理承包则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6条。 争议二: 是否涉嫌垄断? 我国对于垄断行为的定义都基于《反垄断法》。根据现行《反垄断法》,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除了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独家交易协议),以及部分涉及价格的协议被视为违法之外,独家供应即独家交易协议一般不视为垄断。 对于纵向垄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第79页有如下论述: “纵向协议是指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等)达成的协议。由于纵向协议的经营者之间多数不具有竞争关系,本条对纵向协议界定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相互之间没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协议,除少数涉及价格的协议外,多数不会排除、限制竞争。因而不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协议。比如生产商与销售商签订在一定区域内的独家销售协议,其排除了在该区域其他销售商销售该生产商生产的该种商品的行为,实际上排除了名牌内的竞争。但另一方面,该协议并不能排除其他生产商与其他销售商签订独家销售协议,因此,独家销售协议虽然排除了品牌内的竞争,但没有排除甚至加剧了品牌间的竞争,并最终使消费者受益。考虑到多数纵向协议对竞争的危害不想横向协议那么直接或者明显,实践中许多国家对其采取合理性分析原则。但是,对涉及价格内容的纵向协议,多数情况下采取本身违法原则”。 讨论到垄断,不得不提及深圳GPO被发改委勒令整改的事件。仔细梳理这一事件,不难发现其中被勒令整改的违规之处与医药SPD模式大相径庭。 2017年4月7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发布《深圳市卫计委承诺纠正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称深圳卫计委主要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只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等规定,构成行政垄断。主要违法行为主要有三条,一是只允许一家集团采购组织(经遴选为全药网)提供药品集团采购服务;二是限定深圳是公立医院、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全药网提供的服务;三是限定药品配送企业由全药网制定。 对比这一案例,医药SPD供应链管理服务并不存在其中所提的违法行为。首先,医药SPD供应链管理服务是由医院组织公开招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确定服务承接方,并非行政强制指定。其次,其中可能涉及的独家交易协议基于上文的分析也不构成纵向垄断。 争议三: 公共服务外包是否合法? 2014年,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引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该规定赋予了医院作为事业单位购买院内供应链管理服务的正当性。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也做了要求。根据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医药SPD管理服务都是通过公开招标或是邀请招标的形式确定承接主体,因此完全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 结论
医药SPD供应链管理服务是近年来医院服务创新的标杆,为医院打造现代化运营管理体系、提高院内供应链管理的效率及安全性、提高患者就医体验立下汗马功劳。与药房托管所处的模糊地带不同,企业为医院提供的医药SPD供应链管理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在经过招标程序保证公平的情况下,不属于垄断行为,合理合法。
信息来源:上药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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