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外企CSO被罚15万,开学术会议出了问题!
日期:2017/12/27
医药云端工作室:挖掘趋势中的价值
文:点苍鹤
BMS和泰凌被罚之事余音未了,哐当!这回轮到另一家公司在上海被工商部门处罚。
这家名为凯西医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机构是一家CSO公司,按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系意大利凯西集团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公司,为意大利凯西集团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固尔苏和倍优诺药品提供市场推广、咨询等服务,并以此向意大利凯西集团收取市场推广和咨询费用(注:标准的CSO盈利模式)
至于处罚理由,是这家公司为提高固尔苏和倍优诺药品在中国市场的销量,在邀请医院相关医生开展学术会议的过程中外出旅游。2014-2016 年,当事人邀请各医院相关科室的医生开会旅游,共计花费 503859.02 元。当事人组织上述会议共计向凯西集团取得收入 803117.08 元,扣除成本之后违法所得为 299258.06 元。
依据上述事实,工商部门对该CSO做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圆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玖万玖仟贰佰伍拾捌圆零陆分。
大伙儿会问,为何被罚?
从工商部门处罚决定书上看,该公司为提高固尔苏和倍优诺药品在中国市场的销量,在邀请医院相关医生开展学术会议的过程中外出旅游。开展学术会议应该不是处罚的直接理由,在会议过程中外出旅游估计才是问题所在,并且会议+旅游的目的指向提高相关药品的销量,即活动本身与销售挂钩,犯了大忌。
按国家版医药代表备案制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医药代表从事药品的技术咨询和学术推广,但不能销售药品,药企不能给医药代表下销售指标。并对医药代表与医务人员的沟通方式上,国家版政策明确以下几点:(显然没有包括旅游)
(一)在医疗机构当面沟通;
(二)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三)提供学术资料;
(四)通过互联网沟通或电话会议;
(五)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对于医药代表职能、行为都有了明确的界定,无论药企以自营还是CSO方式开展学术推广活动,对其合规要求都是共通的。最后,我们再复习一遍国家版医药代表备案制中对于医药代表及药企的几个不得。
医药代表「9不得」
药企「4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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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鼓励、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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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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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要求医药代表或其他人员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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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登记备案中编造培训情况或故意提供其他虚假信息。
附:
机构代码:2101843706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市监案处字〔2017〕第 070201710508 号
当事人:凯西医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号:310000400579005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 666 号 2603-2606 室
法定代表人:DAVIDE DALLE FUSINE 外国(地区)护照 YA1886312
经营范围:从事医药及医疗器械技术咨询,医药及医疗器械信息咨询,商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广告除外),展览展示服务(主办承办除外),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凯西医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系意大利凯西集团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公司,为意大利凯西集团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固尔苏和倍优诺药品提供市场推广、咨询等服务,并以此向意大利凯西集团收取市场推广和咨询费用。
当事人为提高固尔苏和倍优诺药品在中国市场的销量,在邀请医院相关医生开展学术会议的过程中外出旅游。2014-2016 年,当事人邀请各医院相关科室的医生开会旅游,共计花费 503859.02 元。
当事人组织上述会议共计向凯西集团取得收入 803117.08 元,扣除成本之后违法所得为 299258.06 元。
上述事实,由对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组织开展的学术会议材料及行程复印件、当事人与相关供应商签订的《会务代理协议》、结算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当事人与凯西集团的相关协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圆整;(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玖万玖仟贰佰伍拾捌圆零陆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没收款和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 O 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信息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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